1976年,毕业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976年,进入中国银行,先后在总行财会部、资金部,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工作,历任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等职。
1988年,起任中国银行美国地区总经理。
1993年4月,起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董事,光大银行副董事长,光大财务公司总经理等职。
1993年12月,重返中国银行,历任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董事长、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
1997年9月,当选为****候补委员。
2000年1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2000年2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党组书记、行长。
*** - 人物性格“从**聚酯衣服、白色短袜,喜欢法国餐馆、karaoke,还有波尔多葡萄酒”,《时代周刊》亚洲版写道。反映他格调的还有他爱抽烟斗,打高尔夫。他被形容成“优雅的银行家”。更复杂的***,不是没有被发现,一位欧洲银行家描述说:“(***)是非常有能力的银行家,但同时有着坏脾气,极其傲慢”。
***的原部下们说起他的日常喜好,前面都用“嗜”字修饰:***嗜酒。故事与他的司机有关。司机到他家里送一个急件,结果看到的***正坐在云集的文艺界大牌人士之间,喝得满脸通红,他从不掩饰自己对风雅的追求。
*** - 职业生涯***是被国际金融界公认的出色银行家,还有人称他为“中国最优雅的银行家”,然而,在美国轰动一时的“纽约中行涉嫌洗黑钱”**中,***“栽”了。2002年11月5日,中纪委公布了对***问题的审查结果:*****、受贿、收受贵重礼品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在担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经理和中国银行行长期间,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撤销*****候补委员职务,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 个人荣誉***算得上是中国银行界的一个传奇人物,他42岁当上中国银行行长,后调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党委书记,是第十五届**委员会候补委员。他1976年大学毕业后便进入中国银行工作。他亲自参与*作的“业务”,一年能赚到的钱,相当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全年的利润。炒澳元,能在货币市场上把澳元砸了下去,从而在于出口大宗货物方面赚了很多钱。
*** - 个人影响中国银行作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中国商业银行,美国严格的银行监管制度直接造成了这件事情的*发。另外在国家审计署对中行的审计中也发现有27亿元的违规*作,而其中大部分是中行纽约分行出的事,纽约中行涉嫌洗黑钱和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美元进行汇率炒作等,***难逃其责。
*** - 人物评价***曾经是四大商业银行行长中最具争议性的人物,中国银行也曾经是改革力度最大、动作最过激的银行之一。据说,在中行行长任上,***为了劝退一位分行老行长退下一线,把这位支边的老行长全家迁到江苏分行后再退下来。此时的***,忙于与银行干部的任免问题周旋,甚少官气。
央行的一位**说,中国银行的减员、建设银行减少支行的改革模式,如今已成为四大银行改革模式的雏形,这里面,***个人所起的作用完全是“职务使然”。但他将此功系于自身,并将此作为其施展“银行外交”支撑点,其心理膨胀的一面,已深刻影响到他的所谓“银行家”职业生涯的良性发展。
*** - 人生传奇***的“传奇”,还有一个说法是,他亲自参与*作的“业务”,一年能赚到的钱,相当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全年的利润。“他炒澳元,能在货币市场上把澳元砸了下去,从而在出口大宗货物方面赚了很多钱”。
比较而言,****更注意中国金融业的这位人物。《远东经济评论》认为,“***曾经享有盛誉,1993年起,***在中国银行做了7年行长,在这期间完成了把中国银行从一个政策性银行变成一个商业银行的初期艰巨工作,同时在这7年期间,把中国银行变成最赚钱的国有银行。” 所以,相当多的****概括***,比较一致的判断是:技术官僚。
*** - 法庭判决2003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一审以***判处*******12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公司人员给予的款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有金融机构的声誉,已构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0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二审裁定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高级人民**二审认为:***及其辩护人在上诉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在康乐园大酒店工程贷款一事上,利用职务便利,为贷款人谋取利益,收受康乐园公司人员的手表与事实不符,不构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利用职务便利,为康乐园大酒店在工程贷款一事上谋取利益,后收受该公司人员给予的手表,价值人民币30万元,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于法有据;对于***在实达公司参与中国建设银行设备选型竞标的问题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受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行长,虽不具体主管设备选型竞标工作,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予以干预,为实达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实达公司人员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手表,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与此罪的立法本意相符;对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鉴于***有自首情节,已依法从轻处罚。纵观全案,一审量刑并无不当。二审**对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北京市高级人民**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
*** - 量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款(一)项: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第385条**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第386条:对犯***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 大事记 查办***案件大事记: 2002年1月11日,***被审查。 2002年1月15日,**和国务院已经免去***建设银行行长职务。 2002年11月3日,**十五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问题的审查报告》。全会决定,撤销*****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处分。 200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二审裁定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