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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二选一”,禁止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一系列新“约束”将被写入京津冀三地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新版合同中。《京津冀地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8月20日起正式征求意见。示范文本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
平台经营者不得“二选一” 不得虚构交易编造评价
正在征求意见的新版合同,与修订前的旧版相比,增加了不少新的“约束”。
对于平台经营者来说,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不得采用误导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得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不得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出现套现、刷单、伪造评价等行为,平台经营者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其中,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予以公示,载明乙方的网络店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公示期限和发布时间等信息。
不得“二选一”也被写入了正在征求意见的新合同中。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强制或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或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进行同类型经营活动。
禁用“算法”技术欺凌消费者 顾客索要发票必须出具且不得附加条件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来说,利用“数据”“算法”等手段来“技术欺凌”消费者也将被明令禁止。
征求意见稿提出,平台内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浏览历史等个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同时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平台内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拒绝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无论是平台经营者还是平台内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都应当提前30日公示,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收集“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应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如何保护消费者隐私?如何避免网络商家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增加了注重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新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无论是平台经营者还是平台内经营者,双方均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对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