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报,在派出所当协警,虽无正式编制,但也是执法机关一员,理当知法守法,严格执法。但福建省厦门市的一名协警却反其道而行之,以协助民警办案之便利,对失足妇女抢劫、诈*并**,不仅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也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诈*罪、**罪,数罪并罚,判处****十四年。
抢劫诈***失足妇女陈某系厦门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实习协警,曾多次协助民警抓捕、看管犯罪嫌疑人。2015年8月11日22时许,陈某在协助派出所民警看管卖*女刘某某时*取刘某某信任,以帮助刘某某保管支付宝内钱款为由*取刘某某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分两次转走刘某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9.52万元至自己的兴业银行卡,嗣后即支出了部分款项并将其中的6万元转移至其建设银行卡内。同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找陈某欲要回上述钱款,被告人陈某以该钱款已被其应酬出去为由未实际支付。
2015年8月17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应招在厦门市思明区某酒店为陈某提供***后,陈某以其是“警察”为由查看了张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并要求张某某从支付宝中转人民币5万元到其账户。张某某称支付宝转账无法及时到账,表示愿意从其民生银行卡内取现金人民币1万元给陈某。
陈某带着张某某外出取钱时,张某某开始逃跑并呼救,陈某抓住张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及言语威胁,将张某某重新拉回酒店房间。随后,陈某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将张某某支付宝中人民币10万元转入其兴业银行卡中。
被害人张某某在得以离开后即至附近派出所报案。2015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同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陈某兴业银行卡中的人民币10万元进行冻结。案件审理期间,陈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诈*所得赃款人民币6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十年,犯诈*罪,判处****二年零四个月,犯**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对原判认定诈*的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但对抢劫罪及**罪的认定表示不服,因此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5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以*力、胁迫手段强行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罪。上诉人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判在对上诉人陈某量刑时,已综合考虑其具体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所作量刑并无不当。
据此,厦门中院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