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简历(个人资料介绍)

***(1974年11月6日-1995年4月27日),河北鹿泉人,是1994年在河北石家庄西郊发生的一起***人案的犯罪嫌疑人,2016年被改判无罪。

1994年,***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一起***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1995年经过二审终审被判处并执行**。2005年,该案真凶浮现,2014年,最高人民**指令复查此案。2016年,最高人民**第对***再审案公开宣判,改判***无罪。2017年,***家属获得国家赔偿268余万元。

,背景人物

***,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县申后乡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县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一起***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1995年经过二审终审被判处并执行**。2005年,王书金供述曾***害***案的被害人。此后,河北政法部门启动对***案核查,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对王书金案做出二审宣判,裁定王书金供述与石家庄西郊***人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8月25日,***父亲聂学生因高*压引起心脏病离世。

案件详情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人、**妇女被逮捕。

1994年12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人罪、**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认定:“***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犯故意*人罪,判处**,剥夺**权利终身;犯**妇女罪,判处**,剥夺**权利终身。决定执行**,剥夺**权利终身。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丧葬费及其它费用二千元。”

***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认为“上诉人***拦截**妇女、*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犯故意*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人罪判处*****,剥夺**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二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犯**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犯**妇女罪,判处****十五年。与故意*人罪并罚,决定执行**,剥夺**权利终身。”

案件时间 案件发生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害。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被警方以该案嫌犯名义抓捕。

一审判决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人罪及**妇女罪判处*****。***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犯故意*人罪,判处**;犯**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两天后,***被*决。

“一案两凶”现端倪

2005年,河南省荥阳市警察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案也是他所为。

王书金案开审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书内只字未提与***案关联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案。

王书金案一审判决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人罪、**罪判处王书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案是其所为。

“一案两凶”王书金案判决

2013年9月27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裁定王书金非***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复查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终审的***故意*人、**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进行复查。

2014年12月12日,山东高院立案复查当天,该院复查工作合议庭法官会见了***近亲属和其代理人,依法向***母亲张焕枝送达了立案复查决定书。

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审监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复查***故意*人、**妇女一案答记者问。

1、对***案为什么要指令异地复查?

复查工作是人民**确定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审判的必经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案是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复杂案件。为确保司法公正,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最高人民**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决定对***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异地复查,并要求复查过程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充分体现客观公正。

2、山东高院将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复查?***案是否可以聘请律师,律师是否可以阅卷?

山东高院将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程序要求复查***案。具体复查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1条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因此,***的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代为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精神,***近亲属委托代为申诉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相关的案卷材料。

3、山东高院何时会让律师阅卷?

最高人民**已经责成山东高院根据复查工作进展情况通知律师阅卷,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提出代理申诉意见等诉讼权利。复查过程中,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均可以委托律师。山东高院将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复查此案,为确保司法公正,人民**将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复查此案。

获准阅卷

2015年3月17日,***案申诉律师李树亭、陈光武律师在山东高法首次查阅完整卷宗,含聂案3本、王书金案8本、河北调查组卷宗6本。***母亲和律师表示阅卷范围之广远超预期,“出乎意料”,很满意。法官说,阅的是原卷,可复印拍照。

召开听证会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故意*人、**妇女一案复查进展情况,参照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决定就该案于4月28日13时30分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

再延复查期限

2015年9月15日,***母亲张焕枝和代理律师李树亭来到山东高法询问案件复查结果。早上9点半,张焕枝走出**,复查再次延期至12月15日。

复查第3次延期

山东高院复查***故意*人、**妇女一案,因案件重大、复杂,复查工作涉及面广,参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经报请最高人民**批准,决定再次延长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3月15日止)。

复查第4次延期

第三次延长复查期限内,申诉代理律师于2016年2月再次递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及线索。山东高院审查认为,申诉代理律师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确有核查必要,相关调查工作在第三次延期内难以完成。经征求申诉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参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款、第二款、**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批准,山东高院决定再次延长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6月15日。

***案终迎再审其母接到决定书老泪纵横

6月8日上午10点,在山东高院***案复查合议庭,最高院审监庭的一位副庭长和一位法官将该案的再审决定书交到***的母亲张焕枝和聂案代理律师李树亭的手里。

接过再审决定书,这位为儿子喊冤多年的老人静默了十几秒,而后老泪纵横,哽咽不已。

再审判决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了《***故意*人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无罪。

递交赔偿申请

2016年12月14日,***的母亲张焕枝在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辜光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的陪同下,前往河北省高级人民**,递交了***一案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

张焕枝提交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此次申请国家赔偿的事项包括7点,分别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0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2,33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00元;赔偿受害人***被抚养人张焕枝、聂学生生活费至死亡时止,为被抚养人张焕枝办理养老保险;赔偿请求人因受害人***当年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而支付给被害人亲属康家的2,000元钱及其利息;赔偿请求人因申诉产生的费用及损失600,000元;最后一点,则为请求原河北办案机关向请求人发送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国家赔偿决定书予以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共索赔1391万余元。

公开宣判

2017年2月9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故意*人、**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据悉,该检察建议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该书面检察意见从六个方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无罪。此意见得到了最高法的采纳。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故意*人、**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国家赔偿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向***家属寄送国家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共计268.13991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万元,精神抚慰金130万元,***母亲张焕枝个人的抚养费6.4万元。

***母亲张焕枝表示不会进行申诉。

原文链接:,转发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