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丽君,女, 1963年出生, 群众, 山西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樊丽君[1]
教育经历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 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专系获得法学学位
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 西北政法大学 民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
2003年9月到2007年7月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博士学位 [1]
工作经历1986年7月至2002年10月 陕西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
2003年6月至2008年12月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任副教授
2009年1月至今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律系系主任[1]
学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会理事[1]
主要研究领域民法、婚姻法与继承法[1]
代表性论文:1.《中德离婚理由比较研究》.发表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独立.
2.《生育权性质法理分析及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原则》。发表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4期。
3.《评德国安乐死立法》(译文)发表于梁慧星主编《民商**丛》第29卷。
4.《指示仓单条例》(译文)发表于梁慧星主编《民商**丛》第30卷。曾经发表的论文
5《我国婚姻法建立亲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发表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6.《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的立法完善》,发表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5期。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1997年第11期全文转载.
7.《论越南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表于《河北法学》1999年第3期.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1999年第7期全文转载.
8.《论我国婚姻法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完善》,发表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增刊。
9.《论亲权法律关系的构成》,发表于《**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10.《我国婚姻法协议离婚制度质疑》,发表于韩松主编的《秋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7月版。
11.《我国应建立亲权制度》,发表于李银河、马忆南主编的《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
12。《论农业法基本原则》,发表于《理论导刊》1999第5期。
13.《21世纪亲子关系法》发表于2011年《比较法研究》第6期。 [1]
获奖成果及荣誉称号《中德离婚理由比较》发表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获2006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论德国法上的两愿离婚》发表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获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1]
教学信息对学生期待:希望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英语或德语有较强的阅读能力。
导师寄语: 孜孜不倦总在努力的人能得到拯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