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泮艳(1988年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巫山县双龙镇,重庆童养媳**当事人。
马泮艳因家庭原因由伯父马正松代养,后被伯父送往双龙镇乌龙村陈学生家生活,后与陈学生两人前往福建打工,2002年14岁的马泮艳产下一女。其遭遇被媒体报道后,引发多方关注。2016年6月,马泮艳经**调解与陈学生离婚。其与陈学生所生儿女由陈学生抚养。
,人物**1997年,马泮艳母亲不堪父亲的家*,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并*死了对方。之后,母亲突然出走,马泮艳和她的两个姐妹失学。
2000年,只有12岁的马泮艳被当时的监护人、大伯父马正松“嫁给”29岁的陈学生。马正松在交易中得到了3000元的抚养费,而婆家则说给了7000元钱和500斤大米,但双方对于这笔婚姻有财物交换的事实都没有异议。“嫁”过去之后,马泮艳被陈学生强迫发生性关系并且被殴打,去双龙镇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从马正松处获知她已嫁到陈家,认为此事是家庭**,就没有受理。因报案失败回到“家”中的马泮艳,多次被殴打和软禁,曾连续三次逃跑都没有成功。
2002年9月21日,马泮艳产下一女,在怀孕时,她还未满14岁时。
2007年,马泮艳生下一子。她的妹妹马泮辉也在年仅15岁时就当了“妈”。
2008年,马泮艳第四次逃跑时,由于已经生下儿子,被婆家认为“完成任务”而不再强行追回,她才重获自由。
2011年,马泮艳发现自己当初的事实婚姻有法律上的名分:档案显示她在2008年20岁时与“丈夫”陈学生登记结婚,但她称自己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
2016年5月4日,马泮艳正式向巫山县人民**提**讼,要求**判决自己和陈学生离婚。并向双龙镇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的时候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派出所的民警却告诉她,**罪的追诉期最高只有10年,马泮艳已经28岁了,应该已经超过了追诉期,不予立案。
2016年5月底,当地成立联合调查组,**也通过民事调解,裁决马泮艳与陈学生离婚。
2017年2月,马泮艳发布的一则网帖再次引*了网络:因为根据她的说法,在她成功获得离婚宣判后,随着舆论热度的消失,当地政府对于她后续的**诉求也失去了兴趣,开始“踢皮球”。她说当地警方只是一直让她等结果,可等到了现在,警方不仅没有给她结果,甚至还不再接听她的电话了;**和检察院则表示事情不归他们管。
涉及法律根据现行刑法第236条规定,无论以什么理由与不满14岁的“童养媳”发生性关系,均以**罪从重处罚,马泮艳在2000年时才12岁,比她大17岁陈某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已涉嫌**罪,当马泮艳向派出所报案求助时,派出所以这是“家庭**”为由没有立案侦查,当事警察放任了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已涉嫌****罪。
刑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马泮艳在2000年时提出的报案,正是公安机关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89条**款规定,马泮艳受“丈夫”胁迫、侵害的状态在其后几年一直在持续,而对持续性犯罪行为的诉讼时效,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马泮艳受侵害时属于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长期受剥夺,无法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计算诉讼时效时应当合理扣除无法行权的期间。
马泮艳的伯父在“嫁出”马氏三姐妹时,均从对方处得到钱财,有借此非法获利的嫌疑,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应当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