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个入狱小知识】-坐牢的人每天怎么过

1.坐牢的人每天怎么过

坐牢的人每天都在监狱里:有劳动能力的监狱服刑人员都要参加劳动改造。

1、按规定,在监狱里必须统一着囚服。监狱会发放夏服两件,春秋服两件,冬装二件,鞋子二双。

2、对服刑人员的行为,管理的比较严格,有专门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违反了行为规范,会要扣分的,影响减刑。 3、起床、洗漱、整理内务,要求被子叠成豆腐块,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监舍内除日用品和换洗衣物外,不能有其他杂物。

扩展资料 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如果宣判时,宣告缓刑的就是缓刑;如果没有,这就是不能缓刑。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坐牢的人每天都在监狱里干什么

坐牢的人每天在监狱也和平常人一样,要工作和学习,是需要进行劳教的。

劳教其实是一种劳动教育,这就是说坐牢的人是要通过劳动来进行一种反思自己所犯下的罪过。大家都知道坐牢是特别没有自由的,这是因为很多坐牢的人,他在进去之前都犯了很多的事情。

那么这种事情有大事也有小事。小一点的事情,比如说是小偷小抢,大一点的事情,有*人犯罪。

这些坐牢的人其实不觉得他们很可怜,因为他们要为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负责。 坐牢的人每天和普通人一样,吃饭睡觉干活。

只不过和普通普通人比起来,他们是没有自由的。坐牢其实和当兵是一样的概念都是比较封闭式管理,只不过坐牢的人的条件会比较艰苦一点,不会有很好的待遇,同时也不会有很自由的时间。

坐牢的人的一举一动都是要受到狱警的监视,并且吃饭都是由食堂统一安排伙食,自己没有办法去选自己想吃的菜。除了没有我们外面的人自由之外,坐牢的人其实工作和生活是和我们普通人没有两样的。

坐牢的人的睡眠时间是统一的。因为监狱要有一个比较好的管理,很多事情都要规范化,比如统一什么时间起床,统一什么时间吃饭,统一什么时间睡觉。

这些都是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像我们普通社会上的人可以自由的安排自己吃饭和睡觉的时间,但是坐牢的人是没有这方面的自由,他们的人生就像是被安排好的人生。并且犯下的罪比较大的话,还会在里面这样过完一生。

综合上面所说,我觉得坐牢的人每天在监狱干的事情和我们普通人没什么两样。但是他们是需要经过劳教的,如果有一些人在里面表现好的话,是可以争取减刑早日出狱,但是如果表现很不好的话,那么你只能够在里面再继续把牢坐完,只有等你刑期满了以后才会被释放出来。

3.犯罪了,去坐牢,做牢每天要干嘛呢

一、按法律规定,犯人每天都干什么,要根据每个罪犯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可以根据犯人的特长进行必要的劳动,同时要接受必要的法律常识教育。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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