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权利(米兰达警告的一点儿思考)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或者每一句话都有可能作为你的呈堂证供,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在委托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免费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在西方电影或者早些年的香港地区电影**片中的经典表述。
Miranda Warnings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英文原文,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或者叫做“米兰达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这里的保持沉默即从一开始就三缄其口,直至最后,决不能开口说一句话。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这是一个西方国家的价值经典的案例,不仅在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里被称之为典范,而在东方的国家法学体系中似乎也有很大的影响。我国的香港特区作为英美法系的地区,曾经对米兰达警告应用的非常的“熟络”。
米兰达警告的核心就是沉默权问题。
这种沉默权是值得商榷的。如果仅仅因为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的问题,在正当程序下提取的证据,全部“作废”,先抛开司法资源是否浪费之说,那么、这就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产生了,正义真的得到了维护了吗?有没有“涉嫌”放纵真凶?
中国大陆向世界学习的精神,已经让我们对任何能够产生影响和区域“能量”的案件或者案例都会进行学习,取其长以利我。这就是中国精神。
米兰达警告在世界范围内的争议很大。我个人认为在中国是断不可行的。
其一、我国法律要求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办理案件,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因此、米兰达警告适合这样的法律原则相冲突的。
其二、我国的法律实行有错必纠的政策。不能仅仅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而导致法律事实“受阻”,从而致整个案件困难,造成冤假错案。
前三、社会主义的国家体制决定了我们选择的是最大多数人的公平和正义,而不会选择资本主义的功利性主义下的个人绝对自由主义的“漫无边际”。
其四、中国人更注重实体,如果结果不合法,中国人才是真正的“战斗民族”,从此不相信法律,逼上梁山式的私力武斗之风,会让法治倒退的。
向全世界学习、面对全球人开放,拿来主义,才是中国的真正自信。中国自信,不是全盘接受;中国自信,更不是一股脑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