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编者按
新《证券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今天的“上海检察机关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犯罪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系列报道,邀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上海证券期货金融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核心成员陈晨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与注册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证券期货犯罪规定的修改进行解读,并介绍上海检察机关的做法。
陈 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法律制度完善与成熟程度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良好的法律制度设计与安排是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和产品快速创新的时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配套和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其中包括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规定的完善。7月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读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0月21日至11月19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犯罪规定,对*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规定作出修改补充。。
证券法修订与注册制改革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作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制度改革,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聚焦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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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直接影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运行效果,是资本市场的核心问题。证券法修订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重点完善和强化:
(1)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的原则,增加了简明性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且增加境内外两地同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
(2)整合并扩大了上市公司应披露“重大**”的范围,并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予以明确。
(3)新增关于公司债券“重大**”的披露义务。
(4)完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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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规定
(1)**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严防发生**交易
证券法对**信息知情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发行人本身纳入**信息知情人范围,同时将发行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纳入**信息知情人范围。
(2)新增利用未***息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并明确利用未***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增加列举*纵证券市场的类型
增加“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实质性判断要件,同时增加列举*纵证券市场的类型,包括“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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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新《证券法》第13章系统规定了法律责任,共涉及44个法律条文,从几个方面对证券法律责任进行了完善: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如证券法第181条对欺诈发行证券法律责任进行了修订,罚款额度显著提高,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尚未发行证券的,原处以30万米至60万米的罚款幅度提高到200万米以上2000万米以下;已经发行证券的,原处以违法所得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幅度提高到处以违法所得的10%以上1倍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3万米以上30万米以下的罚款幅度提高到100万米以上1000万米以下;同时,该条款还进一步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责任,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另外,对虚假陈述、**交易、*纵证券市场等行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先行赔付、先行调解、证券支持诉讼、证券代表人诉讼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市场禁入范围在“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之外,还新增包括“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四是构筑了综合惩治的体系。根据修订后证券法第225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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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证券法适用范围
证券法第2条第4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此款规定了我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条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对证券期货犯罪的修改
01
我国现行刑法证券期货犯罪罪名体系
现行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有8个典型的证券犯罪罪名——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交易、泄露**信息罪;
►利用未***息交易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另外,在《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也有以下3个与证券犯罪相关的罪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由此,在我国形成了“8+3”个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罪名体系——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2]8号)**条规定,《意见》第十条中的“证券期货犯罪”,是指刑法**百六十条、**百六十一条、**百六十九条之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百七十九条、**百八十条、**百八十一条、**百八十二条、**百八十五条之一**款规定的犯罪。
此外,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甚至主动参与财务**等行为,可能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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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涉及证券犯罪完善的内容主要聚焦于信息披露犯罪和*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
★严密刑事法网
一是完善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如现行刑法第229条第1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刑法第229条第2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此次修正案草案对两罪的犯罪主体予以完善,明确列举保荐人员属于两罪名的刑事规制范围。
二是增加行为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均扩展了犯罪的实行行为,明确了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股票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类型,与证券法联动修改、保持一致。
三是增加实施犯罪所利用的信息载体种类。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将现行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所列举发行文件载体“招股说明书百思特网、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修改为“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扩展了可能列入刑事法律规制的信息载体种类范围。
★加大刑事责任
一是提高自由刑刑期。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第229条第1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均增设了一档法定刑,使涉嫌上述罪名的行为人可能面临的自由刑刑期提高。
二是大幅提升罚金刑。如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中,对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新增设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除了判处相应的自由刑外,均应“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相较于现行刑法中“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的规定,前者罚金刑的比例显著提高。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与证券法的联动修改,进一步完善证券犯罪规定,提升了针对资本市场重大违规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违法违规的行为人不仅仅将面临更高的行政罚款和针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还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刑事法律制裁。
检察机关的做法
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强调要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深入贯彻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的要求,围绕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从严查处大案要案,健全民事赔偿制度等任务,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行为,服务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
01
高度关注证券法和刑法联动修改的整体思路和具体内容,准确把握此次法律修改所释放出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的立法方向和立法精神。
证券法与刑法的联动修改,有效回应了近年来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出现的新难点、新问题,为我们推进证券期货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针对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提高,检察机关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应深入思考如何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并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加大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工作,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基石 ,修订后的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证券期货犯罪罪名的修改也主要聚焦于涉及信息披露犯罪的罪名,我们对相关重点罪名和刑事风险应予以高度关注。
02
深入研究证券法、刑法联动修改给刑事法律适用带来的具体问题,准确刑事法律适用。
此次证券法对**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修改,可能导致刑事案件中,涉嫌**交易、泄露**信息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在侦查取证和案件审查认定中均应予以高度重视。
再如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虚假申报*纵、蛊惑交易*纵、抢帽子交易*纵等*纵证券市场手段,在司法实务中需要准确把握上述*纵类型的主观故意、行为特征、与相关罪名的界限以及法律和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并在相关案例中准确定罪量刑。
◆蛊惑交易*纵行为:
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多个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刑法》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蛊惑交易*纵的界限: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本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进行*纵,既包括行为人本人编造并传播信息,也包括行为人传播他人编造的信息。二是主观目的不同。后者的主观目的一般是通过*纵行为从中谋取利益,而前者是否具有从中谋取利益的主观目的,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抢帽子交易*纵行为:
即利用“黑嘴”荐股*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与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相比,新证券法及2019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抢帽子交易*纵的主体范围,由特殊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在办案中应当引起注意。
【案例链接】朱某某*纵证券市场案
◆虚假申报*纵行为:
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预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案例链接】唐某博等人*纵证券市场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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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服务保障注册制改革和资本市场法治环境建设。
准确把握证券期货犯罪罪名构成要件,研究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依法惩治涉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衔接,在行政违法性认定、证据收集和转化等方面形成有效合作。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行为的同时,主动开展“一案双查”百思特网,依法对欺诈发行股票、百思特网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实现“全链条”打击,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对帮助**的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的中介组织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追责,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