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不得减刑(有累犯可以判缓刑吗)

最新国家规定减刑与假释三类人员指哪些

**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

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最高人民**对全国**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后一律公示,“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违法**办案一律从严追究责任。并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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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罪犯停止减刑假释是什么意思?

三类罪犯停止减刑假释是指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不再施行减刑和假释的情况。

**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

最高人民**对全国**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后一律公示,“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违法**办案一律从严追究责任。并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相关规定。

扩展资料:

袁其国表示,今年3月20日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

袁其国认为,从存在问题来看,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从薄弱环节来看,就减刑、假释而言,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袁其国强调,存在以上问题及薄弱环节,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

一是实体条件比较宽。有的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理解为“应当”或者“必须”,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执行不够严格。

二是案件办理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主要在政法机关内部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比率较低,减刑、假释裁定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不对外公开。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人民**的监督刚性不足,监督乏力。

四是人为因素。个别执法司法人员****、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屡有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最高检: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突出

哪些案件不得适用减刑

刑法没有规定哪一类人不能减刑,但规定了对*力型犯罪限制减刑。

第五十条对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人、**、抢劫、**、放火、*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力性犯罪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新不能减刑的三类人

对**犯罪的处罚做出修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修正案中还明确,有上述情形被判处**缓期执行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其在**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罪的处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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