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语境下主要强调货币资金和变现能力
收取转交及空收款项的条据使用有哪些呢?(一)一般交易及往来结算的收款条据
按照会计业务的惯例,出纳人员(包括收款员,下同)的责任是凭票收款,“票”给付款人的几联(或一联)中就有一联属收条性质,出纳人员原则上不自开自收。但在实践中,往来结算的收条或收据多由出纳人员自开,有些出纳人员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对于可能在近期结清或欠付报销款项的条据往往以白纸单写,不留存根,会计俗语叫“撒手飞”,这样时间稍久,出纳人员忘记后即成为现金长款,有时与现金短款抵销则更难觉察。
法条中的条款项目如何划分法典的基本单位为条,条下设款,款下设项,项下再分为目。举例说明,[刑法典]中的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权利终身;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其中的第三十四条即为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及后面的三项”即为**款,“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为第二款,“(一)罚金”即为**款**项,如果该项下又分为若干情形,则称为目。嗯,是的,必须指明。
因为同一法条下的各个项并不指向同一内容,所以当然要区分清楚。
合同中的 条款项如何区分一般来讲以编号说明:**层次为条标识为 一 二 三 四 等等
第二层次为款标识为 **层次下面的 1 2 3 4 等
第三层次为项标识为 1.1 1.2 1.3 1.4等建议参照法律条款项来表述,即:条,表述为**条、第二条,比较好区分;款:是在条的基础上用段落的方式来表述的,例如: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七条就分**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分。
项:是在条的基础上,有多项表述,例如: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条下分了四项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
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
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
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传统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