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尉正不是几品官,因为九品中正制是三国时期设立的,廷尉是汉代的,那个时候还没有。
廷尉正,官名。秦置。汉沿置,秩千石,东汉减为六百石。魏、晋、南北朝均有此官。北齐属大理寺,官名称大理正。正位次卿与少卿。唐大理正,秩从五品下,掌议狱,正科条。卿下少卿不在时,总持寺事。宋初亦设,后渐以他官兼其职,元丰官制行,再置正二人。
辽、金亦有此官。明建文时曾于大理寺下的左右二寺设寺正,为左右二寺的主官,与前代大理正不同。官名,秦置,为九卿之一。掌刑狱。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至北齐罢废。
太守刺史知府太尉京兆尹廷尉是什么样的官职太守:中国战国至秦朝时期郡守的尊称。汉景帝更名为太守,为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除治民、进贤、决讼、检奸外,还可以自行任免所属掾史。历代沿袭不变。南北朝时,新增州渐多。郡之辖境缩小,郡守权为州刺史所夺,州郡区别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废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后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别称。明清则专称知府。
刺史,职官,汉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巡行郡县,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孝成帝时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秦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察院御史(监察御史)。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武帝元封初,废诸郡监察御史。继之,分中国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
太尉,中国秦汉时**掌军事的最高**,但终秦一朝未任命太尉;秦朝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为“三公”(秦朝无三公说法,御史大夫秦时为银印青绶,为上卿,但非“公”,此处为后人对比总结)。后逐渐成为虚衔或加官
京兆尹,中国古代官名,为三辅(治理京畿地区的三位**,即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之一。相当于今日首都的市长
廷尉,官名,秦置,为九卿之一。掌刑狱。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北齐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历代遵行。太守:中国战国至秦朝时期郡守的尊称。汉景帝更名为太守,为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除治民、进贤、决讼、检奸外,还可以自行任免所属掾史。历代沿袭不变。南北朝时,新增州渐多。郡之辖境缩小,郡守权为州刺史所夺,州郡区别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废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后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别称。明清则专称知府。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汉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巡行郡县,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孝成帝时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知府,也称太守,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职官名,州府最高行政长官。
据古代正史职官志(百官志)记载,东汉末年,州从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州最高长官称“州牧”,以掌一州军民。隋代,州最高长官称“刺吏”或太守,唐宋时正式设立与知州平级的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
京兆尹,中国古代官名,为三辅(治理京畿地区的三位**,即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之一。相当于今日首都的市长。
廷尉,官名,秦置,为九卿之一。掌刑狱。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北齐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历代遵行。颜师古云:“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说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师古又引应劭说,则谓“听狱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